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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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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起诉交警乱罚款 之“代理词”正文
发布日期:2010/8/26  浏览量:3140

  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诉争“停车位是否为‘道路’”问题

     究竟哪些路段、路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这一定义来看,显然存在逻辑错误,即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不符。前者仅指“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后者又说“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一个错误的定义显然会带来错误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之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没有接到报案的,不受本法规范。这就等于说社会上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之外的道路。根据有关资料,下列路段、路面和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非道路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者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晾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事实上,根据12345市民热线得知济南市经五路曾进行过大修,取消了绿化带。但这一行为并未办理城市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属于违章违建违法道路。显然许**停车的位置根本就不是所谓的“道路”,更不是人行道。城市道路由城市规划局说了算,而不是由交警说了算。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济南交警对许**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许**觉得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于上位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专业法、特别法,普通法应服从于特别法、专业法。

(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的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两部法律都没有宣布作废,都是有效的法律,那对个人的处罚必须选择法律上有明确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而不能选择较高标准进行处罚,否则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不仅交警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而且老百姓也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可见,即使要处罚,也只能处罚50元,而不能罚100元。

三、关于交警执法程序的问题

(1)简易程序处罚又称“当场处罚”。这里的“当场”显然是指违法事件发生地,即济南市经五路金得利民快餐店门口,而不可能是济南市英雄山路济南交警办公室。济南交警如果按简易程序执法,就应该在济南市经五路案件发生地“当场”做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许**进行处罚,而不能事过5天后在济南市英雄山路交警办公室对许**做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因为已经时过境迁,根本不是“当场”。

(2)贴在许**车玻璃上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上盖有执法交警“李卓”人名章。请问这个人是正式交警职员,还是交警协管员。如果是协管员是不能单独执法的。

(3)济南交警说许**“违法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请问这里的“现场”指的是多大范围,是1平方米,还是10平方米。金德利快餐店是个很小的饭店,如果济南交警不是以罚款为目的的话,那交警向小饭店里喊一声“谁停的车?”许**会马上出来的。济南交警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找驾驶人。依据什么说许**不在现场呢?许**不认可他不在现场,许**在现场吃饭。济南交警说许**不在现场,是错误的。

(4)无论在济南市经五路案发地,还是济南市英雄山路交警办公室,济南交警没有任何人告知许**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给许**。

(5)无论是在济南市经五路案发地,还是在英雄山路交警办公室,没有任何人听取许**的陈述和申辩,许**的申辩权利被剥夺了。

     综上,代理人认为,济南交警对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望合议庭成员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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