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与诉讼 > 维权
市民起诉交警乱罚款 之“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0/8/24 浏览量:2195
申请人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7010310025921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调查:鲁AL2097号机动车于2010年6月8日在经五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记0分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据诶的那个维持第370103100259213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6月29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