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号称哲学三大规律。重读总觉如鱼刺在喉,别扭难受。
一,既然是不同层次的规律怎能并列呢?
正统的说法是“这三个辩证法规律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但是正统理论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核心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两种表现形式。请问:不同层次的概念并列,岂不是犯了逻辑的错误吗?
二,对立统一规律其实只是量变过程,不包括质变过程。因为对立的冲突尚未达到极限,尚未发生质变,尚未突破现有体系,还处在原来的统一体之中。只要发生质变,原来的统一体必然被打破,形成新的统一体。可见,对立统一规律尚处于渐变的状态,尚未达到质变的临界点。可称之为对立统一量变规律。
三,质变规律。质变就是巨变、裂变,本质发生改变。这是量变积累的结果。原有的统一体被打破,形成新的统一体。这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升级版,或者说是对立统一规律的飞跃阶段,同时又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初级阶段,即初次否定阶段,是事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和本质的改变。可称之为对立统一突破质变规律。
四,再否定阶段。是指事物的再次飞跃、再次裂变、再次质变、再次本质上的否定,是事物螺旋式上升的更高阶段。
这样以来,事物发展变化过程应该如下所示:
量变——质变——再量变——再质变
或者,
对立统一量变规律(过程)——对立统一突破质变规律(过程,即第一次否定)——对立统一再量变过程——对立统一再突破质变规律(过程,即第二次否定)
这样以来,把对立统一规律与所谓的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三个规律调整为两个规律,即对立统一量变规律和对立统一突破质变规律。调整之后,二者完全可以并列,其间的逻辑关系也就非常明了了。
其实,将所谓的三大规律合并成一个规律更为妥当,即对立统一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属于其中的质变过程,根本不应该单独存在,否则怎能谈得上是极限高度的规律呢?极限只有一个,不应该有二,更不应该有三。除非它们却实不能合并,必须并列。可事实并非如此!可见,传统哲学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充满着逻辑错误,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