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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业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业务所和托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职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业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di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注册挂号的会计师业务所(含分所,下同)为托付人供给服务的收费行为。省外会计师业务所来我省履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履行。
第三条 会计师业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从公开、公正、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托付人付费的准则。
第四条 会计师业务所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
会计师业务所供给的下列审计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检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本钱,出具验资报告;
(三)处理企业兼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业务所供给的其他服务收费实施商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基准价及起浮起伏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收费的形式及具体收费规范由会计师业务所与托付人洽谈确认。
第六条 拟定审计服务收费规范,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均匀本钱、法定税金和合理赢利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开展等要素确认。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均匀本钱,应以《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必要执业程序为根据,并考虑执业责任危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要素。
第七条 实施商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可由会计师业务所根据服务本钱和当地社会经济开展状况,与托付人洽谈确认具体服务规模和收费规范。确认收费规范应考虑以下主要要素:
(一)消耗的作业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托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业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审计服务可实施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许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实施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实收本钱、财物总额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根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本钱或财物总额等划分收费层次,分档计算,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施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依照供给服务所需作业人日数和每个作业人日收费规范收取服务费用。作业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危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认;每个作业人日收费规范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作业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计师业务所跨省建立分所的,应当履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则。
会计师业务所(分所)跨省供给业务服务,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履行所在省的收费规则,由会计师业务所与托付人洽谈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计师业务所承受托付执职业务,所需差旅费、住宿费等,由托付方付出,具体付出规范和形式由两边洽谈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计师业务所承受托付,应当与托付人签定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许在托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费方法、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法、争议处理方法等。选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作业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业务所与托付人签定合同(协议)后,托付关系停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法获得的,会计师业务所应当在规则的基准价和起浮起伏内合理确认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会计师业务所为托付人供给服务,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准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计师业务所向托付人收取服务收费,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合法收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业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价格、财政部门拟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规范,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规范及收费根据等内容,自觉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计师业务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则公示服务项目、收费规范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起浮起伏拟定价格的;
(三)违反规则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起浮下限的;
(四)以明显低于本钱的规范收费或以单纯压价方法承包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规模或自立名字等方法乱收费的;
(六)不依照规则供给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di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业务所、注册会计师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向会计师业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告发投诉。
di二十一条 实施商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业务所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托付人和会计师业务所依照合同约定洽谈处理;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向裁定机构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i二十二条 会计师业务所受托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供给服务的收费,通过与托付人签定合同的方法洽谈确认。
di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财政厅担任解说。
di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