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创新论坛
曾几何时,政府补助被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专家改来改去,结果是越来越迷茫,越来越糊涂,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到了至高无上的境界,简直是愚蠢至极。
什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什么与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什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派胡言乱语,逻辑混乱不堪。
一、会计要素是综合一体的整体。这个整体只有两个面:其中之一的侧面就是企业的资产,另一个侧面是企业的权益(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企业没有不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会计事项。或者说,企业的一切会计事项都与企业的资产相关(费用只是资产的减项,或者说是负资产)。这是一个颠覆不破的真理,不容任何质疑。竟然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专家们忘记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这算哪门子专家呢?可见,上述准则中的会计分类显然是错误的了!
二、既然是政府补助,是政府给予的钱,不是投资的钱,也不是借的钱,不需要偿还,那当然都是企业的收入或者收益(这里不谈收入与收益的错误分类问题,下同)了,怎么会分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当期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呢?这二者怎么可能并列呢?无论怎样都收到了政府补助的钱。是钱当然是企业的资产;是钱,不是投资不是借,当然都是收入或收益了。可见,上述准则中的会计分类显然是错误的了!
三、事实上,政府补助只有三种:
1,对企业过去行为的补助。这是一个确定的事件。企业收到或应该收到政府补助,企业只能记当期的资产及当期的收入或收益。无论这种政府补助是从企业作业量补助,还是从企业费用支出量补助,都是如此。
2,对企业未来行为的确定补助。这是指政府对企业未来要从事的作业进行的确定补助,是不需要退回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这种政府补助的同时就收到了当期现实的资产,怎么非要说成是与企业未来的资产相关呢?睁眼说瞎话!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钱当然是要运用形成其他未来的资产的,企业里什么钱不都是如此的吗?都要形成企业未来的资产的!谁家企业的钱能静止不动呢?关键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专家们认为这笔钱既然是因为企业未来的行为而给的补助,就必须递延到未来会计期的收益中。其实这是愚蠢的形而上学。
既然企业已经收到了确定无疑的政府补助,当期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必须增加。如果不增加,会严重地侵犯当期持有企业股票的投资人的利益。因为政府补助已经形成了企业的资产,已经现实地降低了企业负债的程度。企业实际的净资产已经增加了,却因为会计帐上没有体现而体现不到企业现有股东利益的增加。这难道不是现行会计准则的漏洞吗?我们争取的政府补助却要成为未来股东人的利益,这能讲得通吗?尤其是对那些不懂会计准则的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可见,企业这种确定无疑的不需要退回的政府补助,不应受权责发生制的影响,而应该确认到收款当期的企业资产及收入或收益中,不应该递延。
3,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不确定补助。这主要是指政府补助已经给了,但是未来考核后可能因为不达标而被收回的政府补助。这种政府补助处于瑾慎性原则的需要,只能确认为企业的负债,而不可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或收益。
可见,递延收益一词根本就不应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