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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利润表最后一项不是净利润总额,而是汇总的综合收益总额呢?
一、利润表最后一项不是净利润总额而是汇总的综合收益总额。这不仅说明利润表名不符实,而且是驴唇不对马嘴,逻辑混乱!
二、利润表中除了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中的概念外,新增加了其他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汇总综合收益总额三个概念。这暴露了一个严重的混乱的理论问题:我国的会计理论中关于会计要素的认定究竟是六个还是七个?难道由原来的六大会计要素变成了包括收益在内的七大会计要素吗?显然是无法说清楚的。
三、其他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三个概念内在的逻辑是什么?其他综合收益综合了什么?无法说清楚!
四、会计准则说“其他收益”是指政府补助。过去称之为政府补贴收入,列企业营业外收入,名符其实,为何要改成其他收益?改称其他收益,反而不便于广大投资者正确地理解政府补助的偶然不可持续的特性。
五、其他综合收益,指企业长期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收益,原来将其确认为其他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类科目,现在将其改称为其他综合收益,既属于股东权益类科目,又属于收益类科目,这不伦不类。只是为了让投资者全面的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包括潜在的企业长期持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随便把一个会计事项的性质变来变去,有失公允!
六、其他收益属于净利润的构成项目,其他综合收益却不属于净利润的构成项目。前后逻辑不统一,主观人为随意性太大。
七、现行会计准则之所以将其他综合收益称之为收益,而不敢称之为利润,只是顾虑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必须按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分利。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指的是企业长期持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不是真金白银,如果投资分利,必将公司掏空,无钱可分。因此,现行会计准则不敢将其称之为利润,但又要将其并入利润表当中,只好用另外一个“收益”的概念来表达,这是无奈之举。
八、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很好办。将利润科目分为两个明细科目即可:可分配利润和不可分配利润。将其他收益、其他综合收益都称之为不可分配利润,取消“收益”的说法,就彻底解决了以上所有的问题了,简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