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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企业黄金租借业务是否应享受政府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审计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6/14  来源:许强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1939

         一、该企业是失信企业,不符合补贴标准。
         二、该企业通过中国黄金集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黄金待价而沽,是炒卖黄金,并未拉入企业内,用于原材料等生产经营的需要。这种炒卖黄金业务超出了该企业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
          三、我们是严格按照某区财政局规定的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审计方法、审计时间和审计经费,开展审计的,过高的审计要求和审计标准是不现实的,也是某区财政局所不允许的,被审企业也是不配合的。该审计业务不是典型的财务审计,而是特殊的专项审计业务,没有准则规范可供遵循。我们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委托方某区财政局的规定,即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利息支付凭证。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不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而是黄金租借总协议。这样以来便出现了以下三个问题:
         1,贷款与租赁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范畴。该企业的行为是黄金租赁而不是资金贷款。
         2,对银行来说,黄金租借业务不属于银行贷款业务,而是银行租赁业务,不受银行贷款规模控制和管理。也就是说,黄金租借根本就不是银行贷款,当然也就不是流动资金贷款了,显然不能享受政府的利息补贴了。
         对企业来说,贷款只是一借一还的商业行为。而该企业租借黄金卖出后取得的是商品销售收入,而不是银行贷款本金。会计处理方式根本不同。一个是借钱还本付息业务,另一个是租借货物待价而沽的商品买卖业务。一个是还钱,另一个是还物。两者根本不同。
          3,退一步讲,即使是涉及银行授信,这也不是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而是专项资金贷款授信。一方面其贷款授信的用途只能是黄金租借,不能他用,另一方面只能到指定的地点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黄金,不能去别的地方。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用来购买原材料、发工资、支付水电费、支付差旅费等等,而该项协议涉及的资金只能用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租借业务。用途单一专项专用,当然这只是专项资金贷款授信了。
        尽管该企业是经营黄金饰品业务的企业,但是该企业照样存在购销其他非黄金货物(其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家俱用具、电脑通讯设备等)、支付水电费、支付工资、房租、交通差旅费等流动资金业务。可是该黄金租借总协议涉及到的资金授信不能用于这些方面的流动资金支出需要。因此,即使涉及贷款授信,这也只是专项资金贷款授信,而不是流动资金贷款授信。
          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资产,属于企业的表外资产,企业不拥有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帐内资产,企业不登记入帐。企业只是表外备查登记。企业支付的只是租赁利息费,并且只有租赁利息费入帐登记,银行贷款本金也不入帐。因此,这不符合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内涵,当然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文件的规定了。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鱼目混珠,把本来属于租赁业务,而说成是黄金租借业务,以混淆租赁与贷款之间的区别。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虽然目前会计准则并未将其定案,理论界上也有不同观点,但是将其按照会计准则——租赁来看待是主流观点。我们正是坚持这一观点的,对此谁也驳不倒的。正象会计的定义一样,每个教授有每个教授坚持的观点。遇到不同的教授,学生只能随和该教授的观点来回答问题,否则就不及格!因为这是教授的权力。这也象法官的自由裁判权一样,上级法院无权驳倒下级法院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对这次审计来说,这是审计人员自主职业判断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情。既然历史把权力交给我们了,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权力部门也扭转不了的,除非下年度换了别人审计。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坚持什么样的标准答案。
         五,我们要求查帐,尤其是要查实黄金租借后卖出去的资金流动过程及其会计处理。该企业不配合,不提供帐册,且态度恶劣。说我们无权查帐,我们只好发挥法律赋予我们注册会计师的自主职业判断权了,法无禁止皆可为!
         六,我国执行的是条文法,严格按法规条文的规定来执行,这是每个公民必须做到的事情。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一个神话。谁敢有令不依而谋求所谓的实质呢?任何事物的实质都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事物有不同的实质。尤其是在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基层工作人员谁敢放弃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不遵守转而去遵循不确定的所谓实质定性呢?对基层工作人员来说,法律法规有条文明确的就执行,条文不明确的就不能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范围。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谨慎性原则的明确要求。我们这样坚持了原则,何错之有呢?
          七、我们询问过委托方某区财政局过去是怎样执行该补贴文件的?他们告诉我们他们过去也是这样认为的和坚持的,过去几年也没有给该企业利息补贴。过去他们这样做没有错误,现在我们同样这样做就错了吗?
         八、既然这是个新生事物,没有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标准。因此,一切对我们审计的质疑都是吹毛求疵!
         九、既然是新生事物,法无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为何不坚持职业谨慎性原则,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呢?我们认为:一个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和什么是专项资金贷款的问题回答不了的注册会计师,决不是一个合格的负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既然事实清楚,自主职业判断权力允许,为何我们不敢肯定或否定呢?为什么要推出去含糊不定呢?我们不确认又有谁能确认呢?该担当就要担当,该作为就要作为,决不推辞!敢于肯定和否定正是我们会计事务所区别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能力所在!
         十、该企业租借黄金,待价而沽,属于炒卖黄金行为,属于脱实向虚,政府从来不鼓励这种炒卖行为。如果这种业务也享受政府补助,未免太不公平了!也与政府补贴的本意相抵触。
         总之,我们坚定地认为:该企业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政策的规定!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此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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