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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骗人的神话
发布日期:2019/5/6  来源:许强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1153

         实质重于形式是很多管理学科乃至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人们皆是按照成文法条来执法的,尤其是税法,大多数法条都是有数量标准的。例如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等等。请问501万元与499万元有实质上的不同吗?显然没有。在类似的问题上,谁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年收入501万元的企业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呢?这也没有!谁有权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呢?不是权力机关没人敢坚持这一原则。只有在按照条文法执行出现严重的不合理的情况下,需要由权力机关做出改变的时候,并且权力机关无法按现有条文解释的时候,权力机关才可以不得不援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新制定新的不同的法律条文以供遵循。例如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的不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就是这样的。否则,非权力机关,广大的民众,谁敢擅自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改变现行成文的法条呢?
          更重要的是,很多事物的实质都是多种多样的,不是唯一的。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事物的本质是不同的。很多事物不是非黑即白,很可能是既黑又白,或者不黑不白。在同一事物有多种不同实质的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岂不乱套?莫衷一是?
        况且,有些事物的本质和形式是难以区分的。以名股实债来说就是如此。名义上是股东,实质上是债权人。这里存在两个法律形式:一是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律形式,二是法院判决实质为债的法律形式。对此会计与审计如何坚持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呢?难道会计不确认实收资本而确认公司负债吗?如果确认为实收资本是确认为普通股东还是优先股东呢?难道可以混为一谈吗?难道审计不披露公司债吗而确认实收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吗?
          因此,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老百姓来说、对于基层普通执法者来说就是骗人的鬼话!我们只能坚持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按条文法办事!一切条文法高于价值法!不是法律制定者无权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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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如意 1楼
不愧是会计大师!思考的很深!
2019/6/3 11:48:57 查看回复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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