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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表内资产从所有权向控制权转移”的说法,完全错误!
发布日期:2026/6/5  来源:admin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113

什么是控制权?其内函与外延究竟是什么?什么是所有权下的控制权?什么是使用权下的控制权?什么是安保权下的控制权?什么是所有权转让后回租意义上的控制权?等等。这一切,中国会计准则完全讲不清楚!

所谓的“表内资产从所有权向控制权转移”的说法,就是他妈的胡说八道!

表内资产受会计主体假定的原则规范,永远改变不了!表内资产永远都必须是会计主体假定下的会计主体拥有所有权或者将要拥有所有权或者可以视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仅仅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资产,永远只能是表外备查资产,决不能入表!

现行会计准则中的“使用权资产”,只是以“使用权资产”形式存在的会计主体拥有的由支付的租金形成的所有权的资产,而不是仅仅拥有“使用权”的资产!

所谓的《新租赁准则》,竟然将“租期短且金额小的租赁除外”。请问如何除外?事实上,恰恰这种租赁才是最广泛的存在!难道这种短期租赁的资产也要入表吗?表外备查资产不存在了吗?既然是别人的资产,那就必须明确无误地排除在表内!天经地义!

许多人压根儿就不明白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中“企业现在拥有或者控制的”定语的含义。这里的“拥有”,指的是所有权;这里的“控制的”,指的是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资产,是控股股东控制的他人的资产。如果没有合并报表,资产的定义中就不会存在“或者控制的”定语。

凡是单体报表中的负债所对应的资产,其所有权都归会计主体所有,债权人不直接拥有债务人的资产的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仅仅是对债务人所有权资产的索取权,且只能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

同样道理,即使是少数股东权益对应的资产,其所有权既受会计主体假定原则的决定,又受“信用授权,产权错位,资本合力”的社会规则的规定,少数权益的股东对其投资于会计主体中的资产,不再具有直接的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必须服从于会计主体的股东大会的决定。

由此可见,会计主体的表内资产都是且必须是会计主体拥有所有权或者将要拥有所有权或者可以视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凡是会计主体不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合并报表除外),只是拥有控制权的资产,仅仅是会计主体的表外备查资产,不得入表!所谓的“表内资产从所有权向控制权转移”的说法完全错误!它是对会计主体假定原则的否定,是对“信用授权,产权错位,资本合力”的社会规则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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