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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企业的法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4/6/3  来源:许强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247

社会主义企业的法定标准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制定企业的法律标准。凡是企业必须符合“一个长期,两个30%,三个稳定”的法律标准,否则就是非法企业,必须处罚。
        长期持续经营;适度盈利,适度负债;股权稳定,职工稳定、债权人稳定。这才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法定标准。凡是不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企业都是非法企业,都必须依法退出,并予以处罚。
         第一,一个“长期”。
        社会主义企业都必须长期持续经营,目标百年企业。每持续十年,国家予以减税奖励。凡是百年企业,都实行低税制。
         第二,两个“30%”。
         一方面,社会主义企业,不能过度盈利,必须是长期微利型的企业,必须以为社会创造并贡献价值,不索取利益为准则;赚大钱、赚快钱、短命跑路的企业,不是社会主义的企业。社会主义企业的法定毛利率,不得超过30%;否则,就是非法剥夺他人利益的违法企业,必须遭到法律的治裁。即使高科技企业也是如此。合理微利是社会主义灵魂,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超额利润不是社会主义,超额利润就是剥削。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企业不能过度负债,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30%,企业70%的经营资金必须依靠普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必须量力而为,过度负债经营,就是诈骗,就是非法。
          第三,三个“稳定”。
          一方面,企业股权稳定,控股股东不能短期跑路。股东之间团结稳定,这是确保社会主义企业长期持续经营的基础。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稳定职工队伍。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天职。既然社会主义企业都是微利的企业,社会盈利的成本费用水平都是一样的,职工的社会工薪奖金水平也必然是一样的,不能差别较大。社会主义不允许个别人利益超过职工利益平均水平的七倍。这是必须坚持的法律标准。
        再者,债权人必须稳定。债权人不稳定,说明企业可能不守信用,企业未来可持续的预期不被看好。
        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依法竞争,健康发展,不能过度竞争,不能无法律标准的过度自由竞争;否则,必然造成社会的焦虑和不安定,必然造成社会的矛盾加剧,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生产力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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