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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会计学 266——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资产减值损失之间的尖锐矛盾,如何化解?
一、尖锐的矛盾
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资产减值损失两个科目核算内容的说明,显然存在着重叠和矛盾的现象。
会计准则一方面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属于损益类科目,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则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又要求,计提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坏账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从而,会计准则要求核算资产减值损失,且指出:“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以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也属于资产减值损失”。
如此尖锐的矛盾表现为: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显然包括收益和损失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的损失,当然就是资产减值损失了,为什么要用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呢?资产减值损失不也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的损失吗?
(二)会计准则一方面说一切资产都要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为什么举例只讲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个别资产的例子呢?让人误以为只有这两项资产才可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他资产都只能历史成本计量。
(三)既然会计准则允许计提八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这实际上等于允许对这些资产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不过,受谨慎性原则的影响,我国的会计准则长期坚持只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的惯例罢了。
直到2014年7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施行,对公允价值增值的计量才被允许。并且,只允许对部分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个别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增值和减值进行计量。这是历史性的突破。
再到202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全面推行,任何企业皆可以对其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值和减值进行预计。
可是,由于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的定义,由原来的四分类,到后来的三分类,至今,没人知道究竟什么是金融资产?什么不是金融资产?一切资产都可以是证券化的资产,一切资产都是金融资产,只要能融通成为货币资金的资产都是金融资产,管他会计将其变动损益计入什么损益科目或者权益科目呢?
二、化解矛盾的方法
化解上述尖锐矛盾的最简单的方法是,将“公允价值值变动损益”科目,改为只反映收益,不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并入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这样调整一下,便顺理成章,合乎逻辑。一方面,期末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时,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中;另一方面,期初预计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实行收益和损失的两条线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