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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会计学 256——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造成的逻辑错乱
发布日期:2024/2/7  来源:许强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267

狗屁会计学 256——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造成的逻辑错乱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是新收入准则(2017,第22号)中,新增加的两个会计科目。五年多来,始终难以理解其内在的逻辑。

第一,人类社会早已进入了信用社会。信用就是契约,契约就是合同,企业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合同。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企业的一切资产都是合同下的资产,都是有合同的资产,即都是合同资产;同样道理,企业的一切负债,都是合同下的负债,都是有合同的负债,即都是合同负债。

既然如此,为何新收入准则要新增加“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这两个概念呢?岂不是逻辑错乱了吗?这再一次地证明了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专家们是麻烦的制造者,小学没毕业!

第二,新收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企业形成的义务已经全部尽职完成了的应收账款,与义务尚未全部尽职完成了的应收账款之间的区别,而将前者称之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将后者称之为“合同资产”。

这一方面,“合同资产”帽子过大,词不达意,违反逻辑。退一步讲,用“合同应收款”也比用“合同资产”恰当一些。怎么能用“合同资产”这个大帽子呢?小题大做!

这另一方面,这只是个应收账款的范围问题,应该直接了当,直呼其意,用“无责应收账款”与“有责应收账款”更为恰当。“无责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了的应收账款,即没有额外责任的应收账款;“有责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还有义务未履行,有责任继续履行的应收账款。

为了简化,无责应收账款,可简称应收账款,有责应收账款不能简化。

第三,合同负债,显然,所有的负债,都是有合同的负债,“合同负债”词不达意!应继续沿用原来的概念——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恰如其分!表明企业事先收取客户的款项,尚未履行完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此恰当的概念为何要取消掉呢?

一群小学未毕业的所谓专家,怎么就成了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委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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