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如未注册 请【注册
微博
我的资料我的订单

会计审计创新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审计创新论坛 > 万众会计创新论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必须从改造会计恒等式开始
发布日期:2023/2/7  来源:许强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3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必须从改造会计恒等式开始

           一、传统第一会计恒等式存在的逻辑错误

          第一会计恒等式的三种存在形式:

          1,资产价值=权益价值,简化后,资产=权益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第一恒等式成立的理由有两种学说:其一是从起点来源说,其二是从终点归属说。

         从起点来源说,认为任何一个会计期初,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一切资产,要么来源于企业的债权人权益,要么来源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成立了上述三种形式的第一会计恒等式。

           从终点归属分配说,认为任何一个会计期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权益,要么分配归属于企业的债权人所有,要么分配归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所有,于是形成了上述三种形式的第一会计恒等式。

          起点与终点是相对而言的,是循环周转的统一体。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以下两种致命性的逻辑错误:

          1,忽视了会计主体假定的存在。

          企业的资产,无论是来源于哪里,其所有权都已经转移或者将要转移给企业,即归属于会计主体假定的主体企业所有!进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成为表内资产,否则只能是表外资产。

         因此,基于起点来源说,一部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的债权人所有,这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资产归属于企业所有了,任何债权人都无权直接的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只能依靠信守合同等待分配(偿还),或者通过法院诉求,而间接的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同样道理,基于起点来源说,一部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这也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所有了,任何股东都无权直接地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只能依靠信守合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等待分配(偿还),或者通过法院诉求,而间接地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其说是间接地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不如说是因为向企业主体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而拥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企业资产权益的分配权和求偿权。

         2,所有者的概念不准确,词不达意,犯有逻辑错误。

         什么是所有者?当然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只有拥有所有权,才能拥有利益的分配权,债权人权益也是如此。债权人权益,就是债权人拥有所有权的权益。如果债权人没有所有权,债权人就没有债权人权益。既然债权人有债权人权益,那债权人也一定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即所有者!

         如此一来,债权人权益也是所有者权益!这岂不与“所有者权益”相矛盾了吗?岂不应该与“所有者权益”合并成为一体了吗?

         其实,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其本质就是一种所有者权益,是优先股的所有者权益。

         既然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内资产,都是企业已经拥有或将要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否则,不是表内资产;那么,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内资产,其全部权益都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即所有者权益!这显然包括了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权益。也就是说,企业负债形成的企业资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将要转移给企业,属于企业拥有或者将要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否则不可能是表内资产。既然负债形成的企业资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将要转移给企业,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再是债权人所拥有所有权的资产,那为什么企业要分钱给债权人呢?既然必须分钱给债权人,就说明债权人仍然是企业资产权益所有权的拥有者,说明企业的债权人也是企业的所有者。以此类推,凡是依法对企业资产权益拥有诉求权的人和组织,都是企业资产权益的所有者,包括职工、国家、债权人、股东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他们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普通股东只是企业的全部所有者中,承担风险最大的享有利益不固定的最终的所有者,是企业所有者的始终管理主持人而已。

          长期以来,人们对企业的本质、企业的所有者等问题认识不清,甚至是错误的。

          企业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社会性。是以盈利为目的、由普通股东发起设立的、依法登记注册的、自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的企业。企业是可以流通转让的,或者有股份的通过股份转让,或者无股份的不须通过股份转让而转让。即使企业最终清算后,企业法人组织被注销不存在了,其资产构成,也会被转让继续参与其他经济组织,成为社会经济洪流中的一分子,永不消亡,物质不灭,永远存在。可见,任何企业,即使独资企业也是一样的,终究归属于社会。普通股东尽管持有企业的普通股份,但只是企业全部股东中的管理主持人。企业全部股东,包括登记在册的普通股东、优先股东,以及未登记在册的优先股东,即企业全部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股东,都依法对企业资产权益拥有诉求权。只是普通股东权益承担企业最终的风险,享有不固定的权益回报而已。

         二、重构会计学第一恒等式

          既然传统第一会计恒等式中,存在着致命性的严重的逻辑错误,那么,就必须重新构造第一会计恒等式。具体来说:

         1,资产=所有者权益

         2,资产=优先股权益+普通股权益

         3,资产-优先股权益=普通股权益

         可简化为:

         1,资产=权益

         2,资产=优先权益+普通权益

         3,资产-优先权益=普通权益

         显然,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是一种到期必须分配偿还的所有者权益!包括优先股所有者权益和无股形式的优先权益两部分,简称优先权益!

         这样一来,所有者权益概念的内涵就必须重构,它必须包括有优先权益在内的所有者权益。过去只讲普通股权益的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相关会计理论就是错误的会计理论!

         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流动负债,应该变成流动优先权益;原来的长期负债,应该变成长期优先权益;原来的所有者权益,应该变成普通权益!这样一来,资产负债表右方全部变成了所有者权益,从而与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总额顺理成章地对应。

         优先权益,即负债,是一种信用,是一种义务,是一种收付错期的借贷行为;普通权益也是一种信用,也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收付的错期的投资行为;不同的只是法定的受偿的时间先后顺序和受偿的金额不同而已!

         这样调整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内资产,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不存在逻辑矛盾了。表内资产的所有权,都转移给会计主体假定中的主体独立存在的企业法人所有了,当然要按照法定顺序受偿,也自然而然地归属于相关的所有者所有了。一部分归属于优先权益人,即债权人;一部分归属于普通权益人,即企业的最终权益人。只有这样,会计理论及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理论,才能科学、完善、全面。

         这个逻辑推理,将彻底颠覆一千年来,会计学第一恒等式、资产负债表结构及其他相关会计理论的传统认知!尤其是对负债本质,及企业的本质的认知!企业全部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股东!其理论意义十分重大!完全符合企业社会共有,共同致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理论的要求。

         可见,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必须从改造第一会计恒等式开始 !            


发表评论

 
QQ在线咨询
24小时服务热线
0531-8892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