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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年来,会计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二———所有者权益的错乱
发布日期:2023/2/7  来源:许强 作者:许强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359

    什么是所有者权益?会计准则的定义是:“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这是一千年以来,西方会计学自产生以来,传播到中国后的最经典的定义了。其实,这大错特错!很显然,这不符合汉语体系下的法理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背道而驰,导致中国会计理论的严重混乱,尤其是会计第一恒等式的严重错乱。
         所有者权益由所有者与权益两部分构成。权益是指企业资产的权益、利益、产权;所有者,即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者权益就是指企业资产权益中归属于企业所有者所有的权益。可见,这里的关键是,谁是企业权益的所有者?
         显然,一切依法对企业资产权益有诉求权的人和组织,都是企业资产权益的所有者!如果不是企业资产权益的所有者,就不可能对企业资产权益拥有诉求权利,因为法律不允许!
         如此一来,谁是企业资产权益的诉求人呢?一切与企业资产权益相关的人和组织,或者说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资产权益的所有者。包括债权人及普通股东。
          既然如此,则会计学第一恒等式必然是:
        1,资产=所有者权益
        2,资产=优先权益+普通权益
        3,资产-优先权益=普通权益
        因此,必须否定传统的会计学第一恒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里的问题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负债与投资这两个概念的认识是错误的。
         一会儿站在企业的角度看负债,一会儿站在股东的角度看投资。站位错乱,立场不定,违反了会计主体假定,导致会计主体错乱!
          会计学必须统一站位,立场坚定,不能左摇右摆!必须坚持会计主体假定,一致向外看待世界。否则,会计主体假定毫无意义!
          就会计主体假定的企业主体而言,企业接收的一切资金来源都是接受投资,或者债权人投资,或者普通股东投资。无论是企业的债权人,还是企业的普通股东,他们都是企业的股东,都对企业的资产权益拥有所有权、求偿权;他们的区别只是对企业资产权益受偿的顺序、金额、风险、管理权力不同。债权人是优先股东,或者是有权证的优先股东,或者是无权证的优先股东,其权益受偿都具有优先权,且金额固定,因此其承担的风险较小,对企业的管理权力较小;普通股东是企业的最终股东,其权益受偿最后,且金额不固定,因此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对企业的管理权力较大。仅此而已!
         承认债权人的企业优先股东地位,扩展企业资产权益所有者的内涵和外延,重构会计学的第一恒等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当家做主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是改造西方会计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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