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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会计学181——从企业持续经营假定看传统会计主体假定观念的错误及许氏会计主体假定观念的正确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会计主体假定,就是企业会计隶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会计只记企业的账,不记企业老板家里的私账。这究竟说的是什么意思?谁也不清楚!这里有以下三种可能:
一、“企业会计隶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人所共知的事实,不需要假定。
二、“企业会计不记企业老板家里的私帐”,也是人所共知的客观事实,也不需要假定。如果企业会计业余时间兼职给企业老板家里记私帐,那是会计与老板之间的私事,与企业无关。
三、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需要假定。
更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会计主体假定中的“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即企业”,与企业持续经营假定中的企业是一回事。企业持续经营假定,当然是指独立的企业持续经营的假定了。持续经营假定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假定,它当然离不开“独立的法人组织,即企业”。既然“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即企业”,已经在企业持续经营假定中存在了,那何必再搞个会计主体假定呢?岂不是多此一举呢?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会计主体假定理论模糊不清,不知所云!从而证明了许氏会计假定观念的正确性!
四、许氏会计主体假定观念。许氏会计主体假定观念认为:
主体,有哲学意义上的主体与法学意义上的主体之分!
哲学主体是有主观意识的人,法学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和组织!
凡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人,都是哲学主体。会计人当然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人了,当然是哲学主体!
会计主体当然是上述两个主体的统一体!
也就是说,会计主体既是哲学主体,又是法学主体!二者缺一不可!
会计的哲学主体就是为法学主体进行的记帐算帐和报帐。
会计法学主体就是具有独立利益诉求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组织,以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可以拟人化的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组织、项目、事项等。
因此,会计的法学主体是以特定企业法人为核心的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主体体系。包括企业法人组织以及无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相关的事项。
尤其是各种相关的事项,需要人格化对其记账算账和报账 。其实最早的会计,是按照人头、人名记账、算账和报账的,因此称之为账户及户头。后来发展到不仅对人头记账、算账和报账,还要对相关的重要的事项,将其人格化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于是才出现了会计主体假定的问题。可见,会计主体假定的本质就是人格化。即将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的事和物及单位、机构,都人格化成有独立利益诉求的法人组织。
任何一个企业都一样,其会计主体都是分层次的:
其中,
1. 最大会计主体(即会计报告编制单位),
2. 大会计主体(即总帐科目),
3. 中会计主体(即明细帐科目),
4. 小会计主体(即明细单上的每一个项目)。应付工资的工资单上的每一个员工都是一个会计主体!当然每个会计人也是会计主体。
显然,传统会计主体理论是胡诌八扯!什么“企业会计不能记企业老板家的私帐”的会计主体假定的解释,就是脑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