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创新论坛
狗屁会计学180——关于会计主体假定的问题
主体,有哲学意义上的主体与法学意义上的主体之分!
哲学主体是有主观意识的人,法学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和组织!
凡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人,都是哲学主体。会计人当然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人了,当然是哲学主体!
会计主体当然是上述两个主体的统一体!
也就是说,会计主体既是哲学主体,又是法学主体!二者缺一不可!
会计的哲学主体就是为法学主体进行的记帐算帐和报帐。
会计法学主体就是具有独立利益诉求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组织,以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可以拟人化的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组织、项目、事项等。
因此,会计的法学主体是以特定企业法人为核心的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主体体系。包括企业法人组织以及无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相关的事项。
任何一个企业都一样,其会计主体都是分层次的:
其中,
1. 最大会计主体(即会计报告编制单位),
2. 大会计主体(即总帐科目),
3. 中会计主体(即明细帐科目),
4. 小会计主体(即明细单上的每一个项目)。应付工资的工资单上的每一个员工都是一个会计主体!当然每个会计人也是会计主体。
显然,传统会计主体理论是胡诌八扯!什么“企业会计不能记企业老板家的私帐”的会计主体假定的解释,就是脑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