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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他定定律之三
价值他定定律,是指一切价值都是由别人来决定的,即由使用者来决定的必然规律。使用者不仅决定价值的有效存在与否,而且决定着价值量的大小。
价值他定定律是由价值概念自身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即,价值天生存在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价值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价和值。其中的关键是值,而不是排在之前的价。值不值?值不值得?这是价的根本。这当然必须由别人来评价和决定,而不是由事物自身来评价和决定的。即使处于垄断地位的物品也是这样的。尽管处于供不应求,具有垄断地位的物品可以高定价,但是再高的定价也必须有人接受认同;没有人接受认同,高定价是毫无意义的单相思。并且,高定价的垄断只是分类了使用者的类别,限制了一些支付能力低的人使用,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价值他定的事实,只是改变了他定的人数多与少的现象,何况,没有能永远处于垄断地位的物品。
价值源,即价值的源头,价值的来源。既然价值具有天生的相对性本质,那价值源必然存在两个方面:被价值与价值。
被价值,是指被赋予了价值的事物和人。
价值,是被价值的事物和人,由他定的价值。
可见,价值天生就包括两个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对立面,即被价值和价值,二者缺一不可!被价值与价值,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然同时存在。尽管人们通常只说价值,被价值被忽视了,但是这不等于它不存在!
价值源中的被价值,按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由自然形成的事物和人,简称自然;二、由人的劳动形成的事物和人,简称劳动。显然,价值中的被价值分为自然价值与劳动价值两部分。自然有价,劳动有价,二者都存在价值。自然有价,不须劳动;劳动有价,必须劳动。
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只是人类全部价值理论中的一部分,必须同时承认自然价值论,才是完整的人类价值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