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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会计学141
营业外收入是不是收入?
这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却偏偏是一个不小的理论问题。按逻辑思维,营业外收入当然是收入了。如果说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为什么叫它是收入呢?说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可是,现在我们正统的会计理论,偏偏说“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而是指“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究其原因,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
一、由收入定义的错误影响所造成的。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的“日常活动中”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日常活动中?什么叫非日常活动中?是指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时时刻刻、天天发生的事情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日常活动”就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句土话,没有准确的特定所指,决不能拿来作为科学的语言,决不能在概念的定义中使用,否则,必然出现逻辑错误。例如企业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通常是年初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租。会计收钱的这笔业务,一年只发生一次。你能说收租金的这个业务是日常活动吗?显然不可能。会计通常是将租金收入记入“其也业务收入”中,几乎没有企业的会计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中。
二、由利得概念的错误影响所造成的。
《中华汉语大辞典》中明确写道:“利得、所得、利润、利益等是同义词,为何中国会计准则,不坚持传统,另外搞一套呢?为何将利得视为从属于利润呢?利得一词搞乱了中国汉语习惯。这是中国会计准则的一个错误,注定了中国会计学的逻辑错乱。
三、营业外收入的正确含义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收入,是企业原本主观意图开展的经济业务之外发生的业务收入,即不是企业原本的主观努力的因而是营业执照没有登记注册的、意想不到的预料之外发生的业务收入。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两大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怎么能说营业外收入不是企业的收入呢?
企业由两大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四大利润性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共同构成了企业利润的正能量,即增加项;企业由营业成本、费用、损失支出、税金四大项共同构成了企业利润的负能量,即减少项。企业利润的正能量与负能量相抵的结果,才是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可供国家与股东用来分配的利润。
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加上该时期内形成的无现金不能分配的非利润性的其他综合收益,再加上该时期内发生的谁都不能分配的非利润性的资本公积,共同形成该时期企业的全部的经济效益。
两大收入、四大利润性收益、两大不能分配的非利润收益,共同构成了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效益的正能量。
营业成本、费用、损失支出、税金四大项,共同构成了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效益的负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