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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会计学125
控制权的转移不应成为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学标志
现行中国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几经调整,越来越复杂,堪称天书,难以理解和应用。其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志,从原来的风险报酬权转移,变成了控制权的转移。
什么是控制权?至今没有确切的定义。按照不同的标的可以分为:国家控制权、社会组织控制权、企业控制权;实物资产控制权、无形资产控制权;经济控制权、舆论控制权等等,不胜枚举。按照控制权权的意义不同可以分为:管理权、决定权、执行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等,不胜枚举。会计学中讲的控制权,是指作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标志意义上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与收入、收益相关,其变更往往会带来企业收入或收益的变动。但是这种控制权究竟是什么?只能意会不可言传!几乎无法再多一个字,或者少一个字。无以复加,无以削减。这只是一个咒语!科学怎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
当今,中国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准则规定,以控制权的转移为标志,来确认企业收入的入帐时间。如上所述,什么是控制权?大家都不清楚,何谈搞清楚控制权的转移呢?这个控制权转移的含义及界限,大家都搞不清楚,何谈确认企业收入的入帐时间呢?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无法搞清楚控制权的转移问题:
一、网络乞讨(只是举例)、接受网络捐赠、接受网打赏等企业的收入确认,如何理解控制权的转移问题。这种企业的劳务业务,根本不存在控制权的转移问题。如果有客户与这类企业签订合同,长期予以打赏捐赠。如何理解控制权的转移问题?如何确认企业的应收账款及收入?如何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事实上,无法保障!
二、在可委托研发、可委托加工的企业内,进行委托研发和加工制造业务,且项目周期较长,需要在研发加工完毕之前连续地支付研发和加工制造费用。这类被委托研发加工企业的收入入帐时间,如何与研发、加工制造业务的控制权转移相联系?在项目最终完成之前,是什么样的控制权转移给委托方了,才形成了被委托企业的收入?其实,这根本不存在控制权的转移问题!除非最后研发、加工制造完毕的移交。
三、即使在客户指定的场地内,接受长期委托研发、加工制造业务,在项目终了完工之前,其控制权转移的界限或标志也不明显,如何用来确认被委托企业的委托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收入呢?难以确认!
四、多品种组合配套长期项目的委托研发、加工制造工程的阶段性控制权,如何确认其转移?如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标志,来确认各被委托单位的阶段性收入?难以确认!
五、产品或项目移交后,合同约定的后悔期、保质期、保修期、售后返租、售后回购、集分返现、共享经济等等,无花八门的销售方式中,如何理解控制权的转移?其实,这是很困难的事情。
究其原因,控制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且控制权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所有权产生,有的是因为使用权而产生,有的是因为被侵害权而产生,有的是因为社会公众权而产生,有的是因为一权而产生另一权,即权生权等等,莫衷一是。
因此,依据控制权的转移为标志,来确认企业的收入,显然是不成立的!不能作为某一企业收入确认的唯一标志,也不能作为所有企业收入确认的通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