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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会计学124
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志问题
过去,中国会计准则讲,是以风险报酬权转移为标志来确认企业收入入帐时间的;现在,中国会计准则讲,是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来确认企业收入入帐时间的。其实,这都是胡说八道!
风险报酬权是个什么东西?其内含和外延有谁能说清楚?没有!没有人能说清楚!其实,长期以来,我国会计确认收入入帐时点的标志是非常具体的标志,是看的见、摸的着的标志。就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来说,包括三方面:一种是送货制,依据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和收货人验收签字单上的时间为标志,来确认收入;第二种是提货制,依据合同及客户通知单上的提货人在提货单上的签字时间为标志,来确认收入;第三种是委托发运制,依据办妥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承运手续的时间为标志,来确认收入。在这里,没有人考虑,也不需要考虑商品风险报酬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商品的风险报酬权是否转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是企业的法务部门及社会上的公检法机关
判断确认的事情,决不是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定性的事情。把风险报酬权是否转移作为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志,是对企业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过高的抬举,根本不切实际!
控制权是个什么东西?其内含及外延又有谁能说清楚?能说清楚的人真是没有几个!这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是大法官,也不见得能把所有的控制权层层剥离说清楚,何况成千上万的会计工作者呢?
一件事物的控制权究竟有多少层?没有人能说清楚。可以肯定的是,所有事物的控制权,如果产生疑议和纠纷,最终是法官、大法官说了算,要经过法院的初审、终审、再审,甚至很多次的循环诉讼也难最终定性。这是一个法学专业的问题,不是会计学专业的问题。既然是这样,这么复杂的问题,怎么能让会计来决断呢?显然是不自量力!就百货大楼销售商品的控制权来说,究竟是百货大楼保安人、百货大楼产权人、百货大楼经营权承包人、百货大楼直销人、百货大楼代销人、百货大楼保险人__谁说了算?一切靠合同约定!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是法学专业的事情,不是会计学专业的事情。
可见,拿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会计确认收入的标志,根本不切实际,属于空中楼阁。这等于什么也没说,或者,等于胡说八道!现实无法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