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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因与外因的辨证关系
发布日期:2017/12/28 浏览量:1228

       年轻的时候接受的教育中,关于内因与外因辩正关系的哲学原理的经典答案是:内因与外因是对立统一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第一位的决定性因素,决定着事物发展变化的外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外在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使事物发生变化。外因作用再大,也是第二位的次要性因素,决不可能撇开内因而独立发挥作用。

       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觉得这种说法有问题。其实,这种说法只适合事物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式,对于暴发式的突变发展方式,是完全错误的。例如山崩地陷、山洪暴发、野火燎原、海啸、核爆、突发战争、交通事故等情况下的死亡事件,外因完全不须通过内因,分分钟秒杀,直接把你干掉。这种死亡事件,外因是全责,决定着内因的死活。怎么能说外因是第二位的次要作用呢?类似的实例还有很多:

        枳在南方为橘,在北方为枳。南方下雨北方下雪。遇到风口猪也会飞起来。天上掉馅饼。拣到一百万元钱。站得高望得远。学得好不如老爸好。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等等。

        过分的强调内因的重要作用,忽视外因的重要作用,必然带来错误的结果。一种是不切实际的狂妄,如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另一种是过于看重外因的作用,过于自卑,把一切的不顺利都归罪于自己的无能,而过于消沉,不积极主动。

        总之,过于强调内因和外因的作用,以及过于忽视内因和外因的作用,都是片面的。我们应该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不应形成僵化不变的程式。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唯物辩证法应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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